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邮政管理局、总工会,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加快推动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转型发展,保障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旅客安全便捷出行,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客运站是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旅客集散、票务服务、运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有关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地铁车辆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运营单位主动对接、积极协调、认真落实,从源头上提升地铁车辆本质安全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各地要及时做好《技术规范》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运输服务司 杨远舟,0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11月3日
相关政策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解读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重要意义
交通物流是市场经济命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推动交通物流提档升级,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金融部门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工具,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交通物流与经济社会协调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秩序,引导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经评估,决定将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延续实施,具体如下:
一、关于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政策
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53号)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
二、关于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
交通运输部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交通运输行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保畅通、扩投资、稳市场、调结构、防风险,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服务保障。
一、基础设施
(一)铁路。
年末全国铁路营业里程15.5万公里,其中高...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和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养护支出和核算划分,推进公路养护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路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
本通知所指的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是指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公路公共基...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高效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分为换驾式接驳运输和分段式接驳运输。
第三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安全为本,诚实信用,依法经营。
第四条 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接驳运输。
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