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健全标委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标委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批准成立的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委托交通运输部归口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
批准成立后不满1年的标委会不参加当年考评。
第三条 考评由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坚持科学量化、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周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周期以自然年计。
第五条 考评内容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标委会日常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保障、标准国际化及各方对标委会工作的满意度等。具体考评指标见附件1。
第六条 考评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考评依托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化信息平台)进行材料提交及考评打分。
(一)每年1月15日前,标委会对照考评指标进行自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3)。
(二)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标委会委员进行考评打分。
(三)部交通标准审查组根据标委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表及标准化信息平台记录的标准化业务管理过程数据,对照考评指标进行统计核对,得出考评分数。
(四)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考评分数,结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评(以下简称全国标委会考评)情况等,确定考评结果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标委会考评结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评分数90分及以上为一级,75(含)~90分为二级,60(含)~75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一级的标委会中,评选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的标委会为优秀。
第九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考评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当年全国标委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二)连续两年没有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因标委会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导致发布标准出现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
(四)职责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考评结果为一级的标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其中考评为优秀的标委会,在同等条件下可在标准制修订和研究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考评结果为二级的标委会,应改进完善工作。考评结果为三级的标委会,应制定改进方案并报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标委会,应限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整改方案应包括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整改措施,并明确需整改的具体事项和时间表。
整改时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内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整改完成后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交申请重新考评。定量考评指标重新考评仍不合格的,可视情况采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在考评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查实后由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调整考评等级、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考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当年参加全国标委会考评的标委会不重复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采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考核评价办法》(交办科技〔2015〕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