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保证公路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许可或从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详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附件“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核、评定工作,对省管公路养护项目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及有关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项目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及有关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养护作业资质。鼓励日常维护、应急养护等养护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单位作业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首次申请养护作业资质或申请增加资质序列的单位,可根据具备的相应条件直接申请任一序列和等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通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在线申请,或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现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1);
2.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2、3);
5.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6.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所完成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证书或项目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
7.企业技术设备承诺书(附件4);
8.申请甲级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作业资质或承担一级以上(含一级)交通安全设施资质的,须提供业绩项目合同文本、交(竣)工验收证书或项目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同一单位技术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不同资质序列资质条件要求的有效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乙级资质且运营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现有经营期的企业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现场申请须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1份,相关附件材料1套。每申请一个序列,均应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1份、附件材料1套。网上申请的按系统要求填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存疑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解释和澄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联通。
第二十六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经本省许可的,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经本省许可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5);
2.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登记相关证明资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2、3);
5.变更的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所完成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证书或项目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发生分立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须提供所有分立的单位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业绩归属证明材料。同一业绩不得由两个及以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共有。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三条 申请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经本省许可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更换、补办申请表(附件5);
2.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2、3);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须提交在吉林日报和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依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七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本省从事养护作业活动,违反公路养护市场、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需要撤销、吊销养护资质证书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省交通运输厅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应将省外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升级、变更、更换的,许可后原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由省交通运输厅收回。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吉林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原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近3年”“近5年”和“近10年”,是指可以包含申请年度的前3年、前5年、前10年。
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是指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申请材料中涉及的证照和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是指以公路为对象而进行的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及其所从事的工程实体。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公路工程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后认定的技术工人。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吉高管函字〔2010〕164号)、《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吉公养〔200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