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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交通厅官网 日期:2025-11-20 作者:韩睿 收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冒险航行引发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吉林省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的背景

  一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建立健全船舶禁限航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吉林省特殊地理与气候条件。吉林省属高纬度地区,冬季冰冻期长,春季凌汛、汛期降雨量集中,近年夏秋季突发性大风、雷暴、短时强降雨频发,极易引发江河水位陡涨、能见度骤降等险情。恶劣天气条件下通航水域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船舶操纵困难,合理的禁限航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二、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三、主要内容

  《规定》正文共分八章十八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为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禁限航规定,包括第四条。明确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船舶禁限航标准以及在航情况下如何应对等内容。

  第三章为大风禁限航规定,包括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船舶检验证书载明抗风等级和未载明抗风等级的船舶,根据不同风力等级情况,分别落实禁限航措施。

  第四章为水文条件禁限航规定,包括第七条,明确船舶应当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主要通航河流和其他可航水域船舶应当按照通航水文、水位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为冰冻条件禁限航规定,包括第八条。明确了船舶在流凌期和冰封期之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遵守相应规定。

  第六章为特殊情况下禁限航规定,包括第九条。主要规定在突发恶劣天气、恶劣水况、地质灾害、航道损坏、阻塞等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情形时,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

  第七章为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包括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落实禁限航规定的主体责任以及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相关要求。

  第八章为附则,包括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要办理相关手续。中朝界河段船舶需同时遵守《中朝国境河流船舶航行规则》以及实施时间。

  相关文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责任编辑:韩睿
初审:韩睿    复审:刘禹彤    终审:朱斌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