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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来源:白山市地方海事局 日期:2020-12-01 作者:谢宇峰 收藏

   一、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性质

1.强制性。《船检条例》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向船检机构申请相关检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权威性。《船检条例》规定,国家海事局是实施各项检验的主管机构。国家海事局2003年颁布的《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3.专业性。从事船舶检验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注册验船师证书》,要求从业人员是本专业大学本/专科以上文化水平。《船检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海事局提出再复验。

4.合法性。一是执行法定检验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适用范围要合法,比如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权限等;三是船舶检验程序要合法;四是验船人员资质要合法;五是检验的结论必须合法。

5.组织性。船舶检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只能以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名义作出许可。所以船舶检验人员并不具备独立性,而其从事船舶法定检验是一种组织行为。

6.物化性。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检机构应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同时还有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证明等,并妥善保存好船检档案。一旦产生法律后果,证书类就成为书证,图纸类就成物证。

7.被动性。船舶法定检验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从法定检验的程序还是从行为本身来看都具有被动性。

8.灵活性。在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绝不能因技术规范、规则设有相应规定或标准,就阻碍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近年技术规则、规范的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就是一个说明。

二、船舶法定检验的定义及检验类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吉林省白山市地方海事局

2020121

责任编辑:谢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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