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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清理违规占用公路桥梁下空间的公告

来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期:2026-04-21 作者:韩睿 收藏

  为保障公路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行畅通,维护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占用公路桥梁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占用桥下空间是公路桥梁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和国有资产,受法律严格保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1. 堆放木柴、建材、垃圾、废旧物品等各类杂物,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
  2. 擅自搭建棚屋、摊位、围栏等建筑物或构造物;
  3. 铺设高压电线及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的管道;
  4. 其他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桥下空间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安全风险,责任意识违规占用桥下空间将引发多重安全隐患:
  1. 堆积物会缩小通行通道、导致桥墩侧向受力过载,损害桥梁结构稳定性;
  2. 易燃物品易引发火灾,直接威胁桥梁安全和周边群众安全;
  3. 违规搭建可能影响公路应急抢险和桥梁检修养护。凡因非法占用行为造成桥梁损坏、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三、整改要求,法律后果
  1.有违规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清理堆放物品、拆除违规设施,恢复桥下空间原状;
  2. 逾期未清理或清理不到位的,白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白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当事人,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交通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共同守护公路桥梁安全和公共空间秩序。
  联系电话:0439-3337629
  白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年4月14日

责任编辑:韩睿
初审:韩睿    复审:刘禹彤    终审:迟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