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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区未年审货运经营主体限期办理相关业务的通告(第一批)

来源: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3-12-11 作者:韩睿 收藏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等法律规定,责令以下未按期进行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的主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本通告起20个工作日内,前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货运大队接受处理,并到白山市政务大厅4楼交通运输综合审批窗口办理相应业务。逾期仍未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理的,将视为同意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注销营运手续。(名单附后)

  特此通告。

  未按期维护和检测的经营主体名单.xls

  联系人:刘铁成

  联系电话:0439-3211636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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