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洗车、修车服务商业网点的经营行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推进治理措施落实落地,营造“干净、整齐、有序”的城区市容环境,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开展规范洗修车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人员等。
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得出具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四、开展车辆清洗维修作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街路两侧、公共区域搭建用于洗修车作业的房屋、棚厦、升降架及其他大型设施。
六、不得擅自占用人行步道、机动车道等城市道路开展洗修车作业及堆放配件和杂物等。
七、请相关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于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