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国家卫生城、国家园林城、国家文明城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自2022年6月24日起,开展主城区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禁止占用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种植农作物、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放养家禽家畜、攀折花木、采摘花草等。对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退还和恢复绿地,并按占用、改用绿地面积加倍收取绿地建设费,对主要责任者和批准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执行的,可视其情节,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直至拆除建筑物。对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视其情节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店铺牌匾、标语牌、广告牌等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主次干道、人行道、便道、盲道、学校医院周边、农贸市场门口、广场商业街区、居民小区门口等区域从事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和店外加工作业等活动。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禁止机动车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停放和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停放“僵尸车”行为,整治不礼让行人、乱闯乱行等不文明驾驶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规定:一次记3分。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法建设、采砂取土、非法捕鱼等行为。对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开渠、钻探、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挖窖、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存放物料、放牧、葬坟、晒粮、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活动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对携犬出户未给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的、携犬出户未用长度1.5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功能的犬绳控制犬只的、携带犬只未避让他人的、未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未即时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犬只的、进入楼道、电梯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贴身约束的、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行为,由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依据《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禁止餐饮服务业油烟直接排放和室外从事产生烟尘的烧烤食品行为。禁止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枝叶、垃圾、杂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禁止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场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行为。严禁各类娱乐、购物场所在营业期间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禁止无封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上路行驶。运输煤炭、灰渣、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扬尘,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罚款。对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12.禁止住宅楼道内储存易燃、可燃物、易引发火灾的物品,禁止在楼道内长期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或其他无主车辆,禁止封闭、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影响人员出行及疏散的行为。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限期于6月3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白山市公安局
白山市水务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白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4日